.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严格遵守法律 捍卫国旗尊严


  “你和太阳一同升起,映红中国每寸土地,你和共和国血脉相依,共同走过半个世纪,半个世纪。五星红旗啊五星红旗,你将中华民族的心连在一起,五星红旗啊五星红旗,你让全世界中国人扬眉吐气。”
  一首《五星红旗》,唱出了五星红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中华儿女心中难以言喻的神圣与庄严。
  《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徽,军旗、军歌、军徽……”
  国旗、国歌和国徽集中反映了一国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等内容,是主权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彰显国家和民族尊严,为本国人民敬仰,也为国际社会所尊重。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神圣性。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发布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019年5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第二件为北京优联万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在该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含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以及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10月,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本报曾对此案查办情况作详细报道,可扫描二维码阅读)。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19-10-24

共有142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